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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要求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4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和2010年第39号公告(上述两文可到www.12365.sd.cn网站的“生产许可证”栏目的政策法规中查询)规定,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详见新《实施办法》的附件6。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三、2010年6月1日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或说明书。
四、2010年6月1日后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按照新《实施办法》的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省局稽查局、省质量认证中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